《所长奖学金条例》(物发研字〔2009〕262号)

更新于2015-12-18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所长奖学金条例

 

为了激励我所研究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品学兼优,培养和奖励在科学研究领域做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特设立物理所所长奖学金。

一、评奖范围及原则

第一条 凡在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攻读学位的在籍研究生,在所工作一年以上的均应参加考核,通过考核评出本年度所长奖学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所长奖学金分为所长优秀奖和所长表彰奖。

第二条 评选过程必须程序规范,公正公开,严把质量,宁缺毋滥。

二、评选条件

第三条 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立志为人民服务,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贡献力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物理所各项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关心集体,乐于助人,有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在本年度科研工作中表现优异。

第四条 没有下列任何一种情况者:

(1)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

(2)本学年内学位课程考试有不合格情况。

第五条 申请所长优秀奖者,还要求本年度的工作应有突出成绩并取得创新性科研成果。

三、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审工作结合研究生年度考核一起进行,各实验室确定初评名单后,报研究生部组织所级考核,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七条 初评工作由各实验室考核小组完成。

四、奖励办法

第八条 获得物理所所长奖学金的同学,由所里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学金。

第九条 评奖比例及奖学金额度:所长优秀奖名额占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10%左右,奖金额度为每名5000元;所长表彰奖名额占参加考核学生总数的60%左右,奖金额度为每名3000元。

第十条 发放办法:奖学金在一年内按月发放,毕业生在每年七月份将剩余部分一同下发。

第十一条 奖学金组成:所长奖学金由获奖学生导师和所教育科研经费各支付50%。

五、附则

第十二条 参加考核与所长奖学金评选的材料应真实有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荣誉资格、收回证书、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给相关人员以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本条例已所务会通过修订,于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原《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所长奖学金条例》(物研字〔2000〕00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