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关于非物理研究所学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物发研字(2014) 67 号)

更新于2015-12-18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关于非物理研究所学籍学生管理办法(试行)(物发研字〔2014〕67 号)

接收国内外各高校及科研机构的优秀学生来所学习交流,是物理研究所(以下简称物理所)响应国家“科教结合协同育人”号召,促进优质科研资源的共享和联合培养高质量人才的重要举措。为确保该工作的顺利进行,现结合物理所实际情况,对来所学习或科研的非物理所学籍学生(以下简称:非所籍学生)做出规范与要求,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的非所籍学生是指在物理所学习或科研的学生,他们须具备国内外各高校或科研机构的学籍。

按来所学习或科研的时长,非所籍学生分为长期生(一个月及以上)和短期生(不足一个月)。长期生包括:在物理所进行联合培养的在读硕士或博士研究生(以下简称:联培生),以及做大学毕业设计(或毕业论文工作)的四年级本科学生(以下简称:毕设生)。

第二条 非所籍学生应符合的条件

(1)学生学籍所在单位已与物理所建立创新性人才联合培养基地,或学籍所在单位的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与物理所导师有正在合作的共同科研项目或课题。

(2)学习成绩优异,已在学籍所在单位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并满足获得学位所需学分的基本要求。

(3)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

(4)毕设生应是已拟录取为物理所研究生或执行科教结合项目的本科生。

第三条 非所籍学生的管理要求

长期生,由拟接收该学生的实验室或部门事先报研究生部审批,未经研究生部审批,各实验室或部门不得接收;短期生,由拟接收该学生的实验室或部门直接招收并负责管理。

长期生的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1)长期生应在正式来所前一个月在网上递交申请,并由拟招收实验室或部门报送研究生部审批。

(2)长期生的物理所导师应为博士生导师。导师是联培生和毕设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物理研究所关于规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管理规定》的落实与执行,应及时关注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学习和身心健康。可设副导师协助导师进行学业上的指导。副导师应具有副研究员或以上的职称。

(3)联培生在所的培养时限:硕士生一般不超过2年,博士生一般不超过3年,硕博连读生或直博生一般不超过4年;毕设生的培养时限,不超过该生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第四条 非所籍学生的基本生活保障

短期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原则上,对由各类专项资助的短期生,其基本生活保障按项目约定执行,研究生部可协助处理;对无项目资助的其他短期生,应由所在实验室或部门协助该生自行解决在所期间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研究生部不负责助学补贴、住宿、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餐卡、门禁卡等相关问题的处理。

长期生的基本生活保障如下:

(1)长期生的助学补贴的发放标准

联培生的助学补贴按具有物理所学籍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发放。一般情况下,在审核学籍所在单位发放的奖助学金后,按补差额的原则发放助学补贴。若学籍所在单位发放的奖助学金高于物理所的研究生奖助学金标准,物理所将不再发放。补差额发放的助学补贴由物理所导师全额支付。原《关于调整物理所联合培养研究生生活补助的通知》(物发研字[2013]41号)同时废止。

为不增加毕设生的生活负担,一般以毕设生在学籍单位的基本生活费与在物理所的基本生活费的差额为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现暂执行600元/月。毕设生的生活补贴由物理所导师支付。

(2)长期生的保险

在所期间,非所籍学生均须购买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和意外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3)长期生的住宿

物理所为京外的毕设生提供住宿。如因所内住宿紧张,在无法提供住宿条件的情况下,应由物理所导师协助学生本人自行解决。物理所导师须全额支付住宿补贴。

第五条 协议的签署

(1)签订协议

联培生在来所前须签订《物理所接收联合培养研究生协议书》(以下简称《联培协议》)(附件1);毕设生在来所前须签订《物理所接收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协议书》(以下简称《毕设协议》)(附件2);短期生可以参照长期生的协议,由实验室或部门自行制定协议。

由学籍所在单位编制的类似《联培协议》的协议中应就联合培养方式、培养时间、学习和科研工作内容、双方单位提供的学习和科研条件、双方导师职责、联培生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学生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经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可等同正式的《联培协议》。

由学籍所在单位编制的类似《毕设协议》的协议中应就毕业设计时间、学习和科研工作内容、双方单位提供的学习和科研条件、导师职责、毕设生职责、知识产权的归属、学生安全等事项做出明确要求。经所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可等同正式的《毕设协议》。

2提前终止协议

非所籍学生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提前终止协议:

非所籍学生本人出现身体或心理等健康问题,不适宜继续在物理所进行培养的;

非所籍学生因学习与工作态度问题,不适宜继续在物理所进行培养的;

非所籍学生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所或未参加规定的教学科研活动累计达10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非所学籍学生在协议期内因毕(结)业、退学等失去所在单位学籍,或双方单位导师合作项目或课题终止的;

非所学籍学生本人提出终止协议申请的。

3延长协议

确因导师课题和项目合作的需要,需延长联培生在物理所培养时间的,须重新签署《联培协议》。

第六条 入所、离所手续的办理

联培生、毕设生入所须办理入所手续,离所须办理离所手续。

(1)办理入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

《联培协议》或《毕设协议》;

联培生学籍所在单位开具的奖助学金证明;

身份证复印件;

中国工商银行卡复印件(开户行须为北京市分行)。

(2)办理离所手续及注意事项

联培生、毕设生协议期满或协议提前终止,须填写《物理研究所非物理所学籍学生离所通知单》(附件3)并办理离所手续。办理离所时,须向其所在课题组移交全部原始实验记录,归还所用仪器、设备等其他物品。

非所籍学生在所学习期间可以参加物理所举办的各类课程学习,研究生部可为其开具课程成绩证明。未办理离所手续的,物理所将不负责提供任何相关学习工作证明,并将视情况通报其本人所在单位。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物理所不再派出非所籍学生在境内外与第三方单位开展科研合作。如确因学业和科研工作需要,须经双方导师申请,并由学籍所在单位出具同意证明,经研究生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非所籍学生本人及拟接收的实验室或部门不得隐瞒该生的真实学生身份,故意规避本管理办法。否则,视情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一般情况下,对故意隐瞒的非所籍学生,将立即责令该生离所;对故意隐瞒的所内相关人员,将终止其接收非所籍学生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者,物理所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 非所籍学生在物理所学习工作期间须遵守物理所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注意人身和财产安全。因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而造成事故或损失的,应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