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例(物发研字〔2003〕13号)
更新于2015-02-17
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例(修订稿)(物发研字〔2003〕13号)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意见》和我所具体情况。为了进一步适应招收、培养博士研究生工作的需要,特制定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称博士生导师)上岗条例如下:
一、审批博士生导师上岗的原则:
1.博士生导师不是一个固定的职务层次,而是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岗位。增列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本着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原则,实行有增有减的动态机制。
2.我所设博士生导师岗位的专业为:物理学一级学科。
3.博士生导师的岗位设置要求有利于我所学科建设和学科调整,有利于更好地培养科学技术、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4.博士生导师的审批工作要坚持标准,按需择优,保证质量,宁缺毋滥。
二、新上岗导师的评审:
(一)新上岗博士生导师应具备的条件:
1.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恃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2.作风正派,治学严谨,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献身于科学研究的精神。
3.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担负起实际指导研究生的职责。
4.必须具有研究员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应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专家(l991年以后参加工作的,须具有博士学位),能掌握本学科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学科发展提出本学科的研究方向,选定具有重要学术意义或开创性的研究课题或开拓一个新的研究领域。有独立进行创造性研究工作的能力。
5.能创造性地解决重大的、关键性的科学技术问题,并取得具有国际水平的科研成果,或取得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或具有重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成果,或在本专业的研究工作中取得过公认的突破性重大成就。
6.正在主持或主要参加一项以上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攻关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以及其他重要项目。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和必要的实验仪器设备,能提供研究生的科研及生活必须的经费。
7.至少已完整培养出一届较高水平的硕士研究生或有在国内外协助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8.新审批上岗的导师一般不超过57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的科研、教学第一线工作。上岗期间没有长期出国计划。
(二)新上岗博士生导师审批办法:
1.新上岗博士生导师每两年审批一次。
2.由各实验室的博士生导师向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
3.候选人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培养博士生指导教师简况表》;
(2)近五年来本人发表的论文目录,获奖项目或专著目录;
(3)培养研究生情况,独立或协助他人指导的硕士生,博士生学位论文题目;
(4)承担研究生学位课程情况(科目、课时等)。
4.申请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如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申请资格。
5.审批程序:
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中的博士生导师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根据本所学科发展,岗位设置、导师条件,对候选人进行资格认定。
(1)初审:根据各学术片推荐上报材料对候选人进行初审;
(2)同行专家评审:初审通过者,材料送同行专家评审;
(3)复审:在(1)和(2)项评审的基础上由评审小组讨论表决。获得到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者,作为复审通过;
(4)通过上岗资格导师名单将在全所公布,如有异议,可根据异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议。
6.导师上岗遴选须建立回避制度。凡申请作为导师的人员不应参加涉及本人的评议工作和有关的组织领导工作。
三、年度招收博士生的导师上岗条件:
(一)已取得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
1.正在主持或主要参加一项以上国家或院重大科研项目。
2.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生活和科研需要。
3.学生在学期间没有长期出国任务。
4.指导在读研究生(硕士生、博士生)一般不超过九名。
5.上岗导师一般不超过63岁(满63岁的当年不再招生),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的科研任务和教育工作。
6.导师因体弱多病,不能坚持正常科研工作的或导师出国一年以上者应停止上岗。
7.连续两年招不到博士生的导师,将自动失去上岗招生资格,如需招
生应按新导师重新遴选。
(二)提交材料:
1.凡符合条件者在每年规定日期内将下一年度招收博士生申请表交研究生部。
2.审核通过者编入下一年度招生简章。
四、组织领导: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上岗资格审批由所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进行。
五、本条例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实施。
200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