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指导教师职责》(物研字[2003]14号)

更新于2015-12-18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始终负有对研究生培养教育的重要责任。为完成研究生培养任务、确保研究生培养质量,更好地发挥研究生指导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加强所内研究生指导教师的管理规范化,现将研究生指导教师应尽的职责进

一步明确如下:

    第一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并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学位条例及物理所研究生的培养方案和培养研究生全过程的各种规定。对研究生应有高度的责任感,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思想和业务水平。

    第二条  指导教师应积极参与研究生的招生、选拔工作(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及录取等工作)。进行招生宣传,参加在高等学校举办的学科前沿讲座。组织生源,把好研究生入学质量关。

    第三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不仅要教书,首先要育人,应注重对学生素质的培养,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关心研究生的成长。

    (一)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了解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各方面的表现,培养学生热爱祖国,为科学献身的精神。指导他们学会做人,学会团结协作,助人为乐等应有的基本素质。

    (二)在学术道德、科研道德方面以身作则,对学生言传身教、严格要求、精心指导。教育研究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良好学风,培养研究生具有良好的科研道德和独立工作能力。

    (三)建立浓郁的学术氛围,组织研究生共同参与学术研讨和学术交流活动。善于发现和努力培养优秀人才。

    第四条  指导教师应定期指导和检查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研及培养方案规定的各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培养过程中的问题。

    (一)依据培养方案,制定培养计划,指导学生作好选题、开题报告和论文计划。

    (二)对学生论文工作定期进行检查指导、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指导和帮助学生作好研究生年度考核与学术交流工作。

    (四)指导学生按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

    (五)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细致的指导,严格把关。杜绝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其它弄虚作假的现象。

    第五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做好研究生考核工作。通过考察对不适合继续培养的研究生有权提出终止其培养,报所研究生部及有关所领导审批。

    第六条  指导教师应及时与研究生部沟通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七条  指导教师因公或因事出差、出国,应在出差、出国前妥善安排并落实本人离所期间的研究生指导工作,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对指导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对不能履行导师职责,不能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或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指导研究生者,将取消其指导教师资格,并停止其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