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补充条例(物发研字〔2009〕4号)

更新于2015-02-17

 



文件号:物发研字〔2009〕4号

文件名:关于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补充条例(试行)

 

所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青年科技人员的作用,根据物发研字(2003)13号《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我所具体情况,特制定《条例》的补充条例如下:

一、关于副研究员可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上岗资格的规定:

1.优秀的副研究员可以破格申请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但须符合《条例》中的其他要求并且申请年龄须小于45周岁。

2.已取得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的副研究员自批准日起具有连续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资格以及10年博士生导师上岗资格。

二、本补充条例从2009年1月起执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