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教育督导制暂行规定(物发研字〔2003〕4号)

更新于2015-01-23

 



《关于教育督导制的暂行规定》(物发研字〔2003〕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所自1 9 7 8年恢复研究生招生以来,先后有近百名导师为物理所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为国家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并积累了丰富的培养经验。随着时间的流逝,老一辈导师陆续退出一线。近年来,新一批年青的导师走上了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岗位。如何培养学生,当好导师,为国家多出人才、出好人才,成为我所研究生培养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同时我所研究生在学人数已达到历史最高峰。如何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更是不容忽视的问题。为此,经所务会研究决定,在研究生培养工作中试行“教育督导制",即在所学位委员会下设教育督导组。

 

第二章  教育督导的职责

    第二条  监督、指导教育、教学工作,并对我所研究生工作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

    第三条  研究、解决教育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第四条  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导新上岗导师(任博士生导师不足三年或完整培养博士毕业生不足三名)教书育人,做好研究生培养工作。

    第五条  负责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沟通了解、听取导师和研究生对培养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协助研究生部做好研究生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教育督导应具备的条件

    第七条  熟悉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策水平,热心教育工作。

    第八条  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善于与他人交流、沟通。

    第九条  治学严谨,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地位。

    第十条  身体健康,已连续培养出5届毕业生,且部分学生为优秀生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第四章 组织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员由实验室推荐,所里统一组织任命。

    第十二条  凡有研究生的实验室,每个实验室可推荐一名教育督导员。

 

第五章  其它

    第十三条  教育督导员为所内兼职,工作任职期间可享受每月1 0 0元的兼职津贴。由研究室支付。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